托管协议
二零二五年二月
目录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交银施罗德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
为明确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除非另有约定,《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2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公开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四)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其中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上述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包
亚洲: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
欧洲: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更新或废止,致使本款前述投资限
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更新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2)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
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
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能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除非投资当地的法律和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在收
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支付现金、售出或交付证券:
(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
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c)在不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约定的情况下,依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根据指令程序
发送的指令中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尽商业的合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
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
托管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和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
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供境内资金划拨使
,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市场法律和法规规定,开立和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只接受基金管理人或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通过
SWIFT、或经授权的传真方式发送的书面指令,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指
令形式。接收的传真方式的书面指令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境外投资顾
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
合理确定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
该等指令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
前对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发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澄清或确认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延迟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
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
问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负责,由于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托管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指令,如果基金托管人有合
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符,基金托管人可以暂不执行指
令,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出具暂不执行指令的合理证据或理由,
并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予以修订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
问修订或修正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暂不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在附件中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如果非因基金托管
人本身原因,基金托管人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交易安全,应在收到指
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暂不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续执行为
止。同时,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因指令在规定时间后发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经授权的业务操作人员名单,并预留授权人签字样本,在指令无法以
SWIFT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的情况下,可由经授权人员签字,以传真方式发出相应书
面指令。基金托管人在以合理审慎对签字进行形式审查后方可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
形式审查不得延误对指令的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负责确保只由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该
基金管理人更改或终止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当日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将回函传真
至基金管理人并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真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
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境外投资顾问的,应保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给
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
等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
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基金
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
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的利益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前
提是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得到充分补偿。对于未
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
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不慎,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依照相
(二)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基金托管人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数量月度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证券数量与实际相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
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7日10:30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TA专用账户。
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
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
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和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I.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A-H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A-H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J.法律和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1)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月度报表的制作;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完成季度报告的制作;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报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试行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做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境外基金托管费从基金托管费中列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性质类似的
费用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与基金缴纳税款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
(九)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七、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5)购买不动产;(6)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7)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
的凭证;(8)购买实物商品;(9)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10)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11)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2)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和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十)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由国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七)对于境外资产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八)对于投资顾问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二十二、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页无正文,为《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
签订日:二〇二年月日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交通银行盈利能力平平,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建设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银行盈利能力平平,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建设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交通银行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二月 &ens
证券之星消息,1月10日发布《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交银环球: 关于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及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及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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