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一:李某案发前为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践操控人。期间,李某以个人或其实践操控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不合法吸收存款1.91亿元,付出利息2292万元。一起,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践操控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款作担保。因为李某在宁波有必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在不合法吸收了巨额大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21名个人不合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事例二:祁某某、程某某筹建某某出资担保有限公司,祁某某个人未对公司投入任何资金,仅以告贷作为银行保证金保持运营,但其经过口口相传的方法揭露宣扬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以、出资办厂、出资理财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或公司作为担保,先后从18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吸收资金,累计达1.08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有1754万元无法偿还。
1.用虚伪宣扬作保护。经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夸张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使用“名人效应”、亲朋好友口口相传等方法,大肆宣扬企业经济实力及光亮远景,招引出资人出资。
2.以虚拟项目、高额利息为钓饵。以1.5%~3%不等的高额月息为钓饵,以、出资办厂、出资理财等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大众吸收资金。
1.出资理财必定要认准正规持牌金融机构,不要被企业用宣扬广告、明星代言、名人效应等故意营建的实力充足雄厚的假象所利诱。
2.告贷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危险。找担保人担保,要看其有没有担保才能。假如担保人超出本身担保才能,无极限供给借款担保,那么其供给的担保许诺便是一纸空文。
3.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赢利”“高利息”所迷惑,而失掉出资理性。